支持服務的相關辦法囊括專業團隊的支持、、適性導師、安置在普通班的酌減人數、優先排課、家庭支持服務、無障礙環境及輔具、考試服務相關辦法等,其相關支持服務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以下列點詳述之
(一)相關專業團隊
依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4條,明定專業團隊以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則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視身心障礙學生的評估情形提供相關服務,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二)人力資源與協助 (教師助理、酌減人數、適性導師等)。
1.教師助理及特教學生助理員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教師助理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則是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其相關服務容如下:
(1)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
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2)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
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2.酌減人數相關辦法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各縣市相關辦法如下: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處理原則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3)適性導師相關辦法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五條,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各縣市相關辦法如下: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三)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諮詢、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等)。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依據特殊生家庭個別需求擬定家庭支援服務內容與提供方式,明列於特殊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於特殊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詳實記載家庭支援服務執行情形、成效、檢討與改進,並定期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會議時進行家庭支援服務內容檢核。
(四)校園無障礙環境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10條指出,學校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需求,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輔具、人力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項活動。
(五)教育輔助器材(輔具)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3條,應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輔具之提供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
(六)行政支援(優先排課)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資源班在進行排課時有以下幾個要點:
資源班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處。
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例如:可採數個普通班的語文領域同時段排課,以利資源班學生抽離上課。
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