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與定義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泛指一份書寫與整理完善的學生個別學習方案與歷程,其主要目的為:1. 建立學生個別化的適性學習目標;2. 決定學校應提供哪些資源與服務,以協助學生達成第一點所稱之學習目標;3. 藉由IEP的參與,強化父母、教師與專業團隊的溝通聯繫,使學生能有最適合的學習環境與最有效的學習成果。」(孟瑛如等人,2021)。

美國早在1970年代即已將IEP的精神列入法律中,P.L.94-142(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EHA)強調每位學生均須有IEP,且須定期檢視與修正。

1975年P.L.94-142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要求各州教育當局必須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以前為所有三歲至十八歲的障礙兒童提供一個「免費的、適當的公共教育」(a 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並且進一步要求各州把這種教育於一九八Ο年九月一日之前延伸到每一位廿一歲的障礙者。

這個法案在各項立法要點中最受特殊教育家關切的一項是「為每一位障礙兒童提供一項個別化的教育方案」(maintenance of a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each handicapped child),因為「個別化的教育方案」(簡稱IEP)乃是保證障礙兒童可以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免費的及適當的公共教育的關鍵措施。

而至1990年的P.L.101-476(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更將轉銜服務內容列為IEP之必要項目,以期更能保障每位特殊學生於生涯轉銜點皆能得到應有的協助。

我國則於特殊教育法第二次修法中,所修訂特殊教育法(教育部,1997)內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至今,法規已修訂為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19a)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2020)第9條和第10條中:「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個別輔導計畫(IGP)

個別輔導計畫(IGP)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皆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所擬訂的教育規劃。不同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在於個別輔導計畫是因應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需求所擬定,以符合資賦優異學生的學習和輔導需求,確保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品質,發展資賦優異學生的優勢潛能。

依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ISP)

目前已有超過一萬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在大專校院所需提供相關服務也格外受到政府的重視,因此,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簡稱ISP)因應而生。

民國102 年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的第30-1 條,使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的推動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第30-1 條規範「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而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三、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自此,大專校院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的ISP 成了法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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